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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巧云与田素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云,田素珍,李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黄巧云(曾用名黄红粉),女,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祥,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素珍,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第三人:李建刚,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黄巧云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素珍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申请追加李建刚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巧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巧云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黄巧云撤回追加李建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蒋虞锁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