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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谌睿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睿,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88号申请人:谌睿,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慧,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剑发,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职务不详。申请人谌睿与被申请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谌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