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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左树清与刘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树清,刘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左树清,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景祥,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左树清与刘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刘景祥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