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左树清与刘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树清,刘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左树清,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景祥,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左树清与刘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刘景祥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2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