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闫颜楠与费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颜楠,费奕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4606号原告:闫颜楠,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化工研究院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费奕奕,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闫颜楠与被告费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颜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奕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颜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30万元;2.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给付自2016年2月7日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16年5月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原、被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因资金的需要向原告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5月7日。同日,原告将3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原告现金叁拾万元正。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对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人民币借款合同》中关于如何给付利息未明确约定,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证据不足,故被告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2016年5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奕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颜楠借款30万元;二、被告费奕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颜楠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闫颜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原告闫颜楠负担1170元,被告费奕奕负担5800元(此款原告闫颜楠已预交,待被告费奕奕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爱萍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人民陪审员 田厶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