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俊、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金爱民,王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金爱民,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林勤,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与被执行人金爱民、王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7764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金爱民、王林勤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金爱民、王林勤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金爱民所有的浙E×××××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金爱民、王林勤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勤名下无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金爱民所有坐落于煤山镇的房产系农村自建房,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暂未处置。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