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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晚云与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晚云,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90号原告:张晚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平(系张晚云之夫),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徐家湾2层6-7号。法定代表人:曹长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江,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张晚云诉被告武汉畅欣顺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程中,原告张晚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晚云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晚云撤诉。本案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张晚云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