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韩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韩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85号原告:于某,男,1933年4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系原告的女儿),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韩某2,男,汉族,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韩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常继竞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