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勇与重庆兰友物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重庆兰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225号原告:丁勇,男,汉族。被告:重庆兰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C2-1、C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94605N。法定代表人:陈友。委托代理人:唐光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勇诉被告重庆兰友物资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丁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