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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春明、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明,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谢春明,男,1962年7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