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姚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姚桂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60号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负责人:刘岩,职务:经理。被告姚桂芬,女,52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姚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县刘岩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姚桂芬负担。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