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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永吉与吕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吉,吕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732号原告:蔡永吉,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吕春生,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蔡永吉与被告吕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永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蔡永吉承担。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羊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