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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彬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彬,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3343号原告:谢彬,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祥,重庆天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原告谢彬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祥、被告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李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8000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此后未再支付过利息,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李华承认原告谢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彬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