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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帅全与马伯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全,马伯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52号原告:张帅全,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马伯民,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张帅全与被告马伯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帅全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帅全负担。审判员  李可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肖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