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红生与陈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生,陈运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4593号原告万红生,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运宽(又名陈宽),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万红生诉被告陈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红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忠、被告陈运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红生诉称,2014年,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10万元,后来被告返还2.9万元,下欠7.1万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7.1万元。被告陈运宽辩称,其投标做沙场生意,与原告属于合伙生意关系,这个欠条的钱不是借的,原告也没给被告。这个钱是原告入股兑的多了,是从沙场盈利中扣除应返还给原告的钱。是从被告的分红里还的29000元。如不给原告打条原告拿不走多兑的钱、分不成红,连29000元也拿不出来。既然打条了就不会赖账,现在沙场还在经营,如沙场分红里面分不到这个钱,被告会把钱给原告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陈运宽出资中标承包经营沙场,与原告等九人协商合伙兑钱做沙场生意,约定每人兑21万元。由于被告陈运宽没钱,除交纳5万元押金外未兑钱,由原告替其垫付出资款10万元,后被告陈运宽从其应得分红款中返还原告万红生2.9万元。2016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万红生71000元,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陈宽,2016年5月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退还原告剩余款项7.1万元,酿成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万红生与被告陈运宽等人合作经营沙场生意,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在合伙出资过程中,由于被告无钱出资,由原告出资10万元替被告垫付出资款,原告万红生与被告陈运宽之间形成新的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陈运宽向原告万红生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尚欠原告7.1万元也印证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依法向被告陈运宽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7.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运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红生7.1万元。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