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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雪珍、刘艳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珍,刘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刘艳姣,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雪珍与被执行人刘艳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雪珍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艳姣返还其借款1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向张雪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艳姣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