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雒海青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192执777号雒海青:雒海青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7日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标的:2000.00元、未执结标的:0元、结案理由: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 判 员 崔纪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朱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