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连才与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才,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84号原告:宋连才,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04X。宋连才诉乾安县安字镇安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宋连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宋连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