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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瑰丽与王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瑰丽,王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810号原告张瑰丽,女,住址明水县。被告王中宝,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瑰丽与被告王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瑰丽承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