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瑰丽与王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瑰丽,王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810号原告张瑰丽,女,住址明水县。被告王中宝,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瑰丽与被告王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瑰丽承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