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王兆栋、朱美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王兆栋,朱美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77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32669E。主要负责人:钟锦绣,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连,该司员工。被告:王兆栋,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朱美怡,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被告王兆栋、朱美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17日,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