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三与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何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王三,何军,徐小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廖笑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三男,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军,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震,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上诉人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因与王三男、何军、徐小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2元,减半收取为8326元,由上诉人苏州美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