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淑芳、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芳,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北域城村。法定代表人:穆若玉,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淑芳与淄博坤阳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控股股东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缴纳保证金叁万元,并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