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再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贯雨、李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再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贯雨,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俊丽,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柱安,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油保江,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7民申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9日15时于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承认收到本院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减半收取1064.50元,由再审申请人宋贯雨、李俊丽、张柱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陈尔森审判员 张福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