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惠芬与俞明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芬,俞明先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354号原告:傅惠芬,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明先,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傅惠芬与被告俞明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傅惠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惠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