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旭申请杜鹏刘巧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杜鹏,刘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汉族。被执行人杜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巧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旭与杜鹏、刘巧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旭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杜鹏、刘巧凤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33171.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000.00元的义务,尚有18171.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杜鹏、刘巧凤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