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利文与黄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文,黄诚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877号原告:利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嘉,广东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诚佳.原告利文与被告黄诚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担任独任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诚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止为140.5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还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工商银行帐号转入5000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2500元,剩余借款2500元至今仍未返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2500元借款,并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诉讼中,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在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诉请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诚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文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诚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