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尹某与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尹某借款本金1524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