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阿拉坦高娃与德力格尔玛、阿迪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拉坦高娃,德力格尔玛,阿迪雅,布德德玛,阿拉坦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坦高娃,女,蒙古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金玉小区1号楼6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力格尔玛,女,蒙古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迪雅,女,蒙古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布德德玛,女,蒙古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坦图雅,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阿拉坦高娃因与被上诉人德力格尔玛、阿迪雅、布德德玛、阿拉坦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阿拉坦高娃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查后同意其缓交至二审裁决前。2017年6月14日,本院通知阿拉坦高娃在一个月之内交清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撤回上诉,但上诉人阿拉坦高娃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坦高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斯 琴审判员 春 英审判员 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希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