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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志腾与戚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腾,戚金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47号原告:王志腾,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被告:戚金荣,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碾子刘村农民。原告王志腾与被告戚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王志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志腾负担。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