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鲍勇、鲍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鲍勇,鲍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94号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金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群,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公司员工。被告:鲍勇,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雎宁县,被告:鲍从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雎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勇、鲍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