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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鲍勇、鲍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鲍勇,鲍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94号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金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群,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公司员工。被告:鲍勇,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雎宁县,被告:鲍从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雎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勇、鲍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