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敬与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王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78号原告:陈敬,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江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陈敬与被告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被告以搞工程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50000元月息1250元,每季度清利息,2014年1月14日被告又向我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利息同上,2014年8月19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1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10000元月息为250元,被告在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9月11日期间分四次支付利息共计15000元。其余本息至今未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且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重新提供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又未按本院通知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因此,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付原告陈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玉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