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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王俊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2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5229-2。法定代表人梁成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登亮,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俊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147.2平方米土地退还龙门口村集体。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7.2平方米其他耕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王俊峰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俊峰作出行政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