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35卜赛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赛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3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赛军,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白金汉爵大酒店员工。被告人卜赛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赛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卜赛军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区政府东面加油站路段,与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卜赛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卜赛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被告人卜赛军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卜赛军与吕某、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卜赛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卜赛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仇某、闫某、吕某、朱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赛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卜赛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赛军妥处事故赔偿事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赛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逃逸,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赛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