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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永军、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军,李文斌,徐群,新昌县丰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李文斌,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徐群,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丰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59545-9),住所地新昌县澄潭镇凤山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徐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军与被执行人李文斌、徐群、新昌县丰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24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