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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文明与被告龙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龙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72号原告:文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波,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东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龙方荣,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文明诉被告龙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文明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文明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