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谭建生、林荣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生,林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谭建生,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林荣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杨桥镇顾村。谭建生申请执行林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建生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复杂且需要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多方深入调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刘新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