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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拾兴与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拾兴,余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255号原告:邓拾兴,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余立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武夷山市。原告邓拾兴与被告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邓拾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拾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邓拾兴负担。审判员  陈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