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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土良,马双林,秦福荣,王玲,欧衡,天津市津南区土良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茂英水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宝旺水产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66307301-6。负责人:王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土良,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马双林,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秦福荣,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王玲,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欧衡,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土良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金福临水产批发市场162、163号。经营者:张土良,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茂英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5009号(老板娘水产城G4冻品交易大厅86号)经营者:马双林,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宝旺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5009号(老板娘水产城新建水产大厅XDP-POSQ号)经营者:秦福荣,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土良、马双林、秦福荣、王玲、欧衡、天津市津南区土良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英茂水产经营部、天津市北辰区宝旺水产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执行人在银行财产、车辆、社会保险、房产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