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张海峰、徐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娟,张海峰,徐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39号原告:刘晓娟,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前进乡东兴村*组,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北方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海峰,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市教育局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向阳路268号,向阳小区14单元502室,现住海伦市海伦镇鸿运家园小区A栋4单元202室。被告:徐春芝,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鸿运家园小区A栋4单元201室。原告刘晓娟与被告张海峰、徐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刘晓娟变更诉讼请求为:撤回对被告徐春芝的起诉,要求被告张海峰给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张海峰、徐春芝向刘晓娟借款10000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款。借款到期后,徐春芝于2017年7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海峰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刘晓娟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7月15日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6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00元,由被告张海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滢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