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郭祖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郭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下称邮储银行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路。被执行人:郭祖荣,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祖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719.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