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志宏与魏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宏,魏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70号原告:高志宏,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怡馨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魏轲,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青海省水利集团格尔木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格尔木市昆仑南路20号4楼5单元532室,身份证号×××。原告高志宏诉被告魏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高志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高志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