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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敏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杨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36号原告杨敏,男,汉族。被告杨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