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威威与魏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威,魏兆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021号原告:李威威,女,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魏兆玉,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威威与被告魏兆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威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威威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