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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任林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任林,新邵县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陈任林,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潭府乡。被申请执行人:新邵县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住新邵县潭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任林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湘05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邵县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应赔偿9488.5元给申请人陈任林,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于3月17日约谈潭府乡石泉村村委会负责人已作问话笔录,该负责人称现在村委会正在并村且重新选举村干部期间,暂时没有确定村委会成员,所以没有人来接手处理该纠纷,故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