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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单玉林、黄春萍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玉林,黄春萍,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玉林,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黄春萍,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振,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单玉林、黄春萍与被执行人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65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再次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罗振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杨东村五组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称该房面临拆迁,要求本院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赔偿款。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3月11日分别到被执行人住处落实其财产及人身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传票,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邻里落实被执行人罗振的财产及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八、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罗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九、因被执行人罗振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罗振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十、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