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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伟清、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清,陈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清,男。被执行人:陈建星,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吴伟清申请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星应支付申请人吴伟清标的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建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