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伟清、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清,陈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清,男。被执行人:陈建星,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吴伟清申请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星应支付申请人吴伟清标的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建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