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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营伟与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营伟,刘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宋营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红伟,男,生于1975年5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营伟申请执行刘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伟的存款13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