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丁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47号。法定代表人:余爱萍。被执行人:丁松,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4083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丁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180号金色家园X号2XX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3)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695000元【详见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富房评字(2017)第038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7日10时至2017年6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徐秀娟(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21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丁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180号金色家园X号XX室房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3)第XX号】归买受人徐秀娟所有。二、买受人徐秀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