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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任延博、任传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任延博,任传宇,白玉娥,曲天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3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负责人:贾天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峰,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进伟,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延博。被申请人:任传宇。被申请人:白玉娥。被申请人:曲天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诉被申请人任延博、任传宇、白玉娥、曲天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延博、任传宇、白玉娥、曲天娇银行存款人民币723577.77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白玉娥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辽中蒲河支行6228480048627246977、中国农业银行辽中支行6228480040370049419、中国工商银行辽中支行6212263301010506524)以及被申请人任传宇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辽中支行6228480049017693174)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白玉娥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辽中蒲河支行6228480048627246977、中国农业银行辽中支行6228480040370049419、中国工商银行辽中支行6212263301010506524)以及被申请人任传宇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辽中支行6228480049017693174)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仲芳雪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