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世明、李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世明,李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伟祥,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世明,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李先军,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世明、李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句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世明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利息4569.50元、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545‰上浮50%计付)。被执行人潘世明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089元。被执行人李先军对被执行人潘世明的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执行人潘世明负担,被执行人李先军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句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