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刘玉梅、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刘玉梅,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133号之一原告:徐建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文荣(系徐建华同事),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刘玉梅,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邱强,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刘玉梅、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39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17000元(从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按年化24%计算);3.被告支付从2017年5月5日至付款日的全部违约金(按年化24%计算);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9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但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息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均被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连本带息分文未给。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刘玉梅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原告徐建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